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的 提示性公告

2022-11-11 11:45:07 股市快讯 14次阅读 投稿:佚名

  证券代码:600155 证券简称:【华创阳安(600155)、股吧】 公告编号:2022-038

华创阳安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承销总结及相关文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通过,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及相关发行文件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600155 证券简称:华创阳安 编号:2022-039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35号)的核准,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521,866,994股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3,026,828,565.2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979,539,865.38元,并已存入专项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778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存储与管理。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11月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保荐机构、相关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相关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相关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相关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相关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相关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相关银行,同时按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8、相关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或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机构发现公司、相关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公司、相关银行、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9日

  来源:·中证网 作者:

声明:股海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