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案例】适当性管理问题系列九:未审慎履行客户资料审核责任 营业部被出具警示函

1970-01-01 08:00:00 股市快讯 0次阅读 投稿:佚名

  重庆证监局

  关于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充分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适当性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你营业部应当重视问题,引以为戒,切实提高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加强适当性管理工作,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你营业部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19年7月31日

  陕西证监局

  关于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审慎履行客户资料审核责任。个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两融业务知识评测表、两融业务开立申请表客户签名笔迹不一致,个别70岁以上客户合格投资者申请表、风险揭示双录投资者意愿确认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款协议书客户签名笔迹不一致,个别客户申请私募资管计划合格投资者资料中其工作单位2019年10月25日提供其收入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单位已于2016年6月注销,不符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八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反洗钱监控处置措施执行不及时。反洗钱管理系统2020年9月16日显示5名客户存在“使用同一IPMAC地址交易”的预警信息,9月18日营业部合规人员排查结论为“经与客户联系,客户确认账户是本人操作”“排除可疑不上报”,通话记录显示与客户通话时间为9月28日,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于2020年12月15日前予以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0年11月19日

  相关规定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认真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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